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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传播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院,实现教职工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和《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实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训练成果,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把学校办成国内一流体育院校而努力。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重大事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院长的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入、开支及创收情况报告;本单位年度或阶段工作总结;干部任期目标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参与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收入分配改革、业绩考核奖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的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三)其他涉及学院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六条 院长应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应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职工说明,须取得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同意。提交教职工大会表决的事项,需经出席会议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职工大会筹备工作在党总支直接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单位党总支、行政办公室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分工会委员会主席任副组长,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日程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经教职工大会主席团同意,报本单位党总支扩大会议确定后,提交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做好大会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做好推举大会主席团成员的有关工作。

(四)做好征集教职工合理化建议的有关工作。

(五)做好换届时选举代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教职工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推荐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或表决。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大会从教职工中按10%组成,其中应包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教职工大会主席团成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建议的落实,做好教职工大会建档工作,定期向党总支汇报教职工大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应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予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一般不进行征集提案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