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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传播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发布日期:2017-11-16

为实现学校“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我院教职工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首都体育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与传播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一、请假类别与范围

(一)私假

是指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具体请假手续、批准权限、考勤办法和旷工处理意见参考《首都体育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的暂行规定》首体院人字(2006)9号。

(二)公假

公假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本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相关部门或其它机构所举办的会议或活动,必须在请假去参加,经本人申请,由教研室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出境的须报学校批准。在此期间算作公假,不扣薪水。

二、请假规定

1、本院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办公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总体考勤工作。各教研室(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本部门教职员工考勤统计,考勤情况每月向本部门公布一次。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的《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考勤表》报院办,由院办统一上报人事处。根据出勤情况,并通知财务处扣、停发病、事假工资。

各教研室(办公室)应如实上报考勤,不得弄虚作假。

2、本院教职工如果是由学校或管理与传播学院直接委派去参加的相关工作或活动,要服从安排,算做公假。除此之外,国内或国外其他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商业团体等相关组织邀请学院教职工外出讲学、参加社会活动、学术会议、裁判、各种培训等活动可以请假,但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写相关申请表。

3、上级或外单位商调,离岗或出国(境)者,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2次、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超出时间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事假处理。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20天的,从第21天起开始按天数扣发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扣发一个月工资。

4、学院实行请假与评优、年终考核和晋升职称相结合。一年中教师请假三次以上(含校、院、教研室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等)、请假天数累计达到10天以上或缺席各类活动次数达1/3者,不能参加年度评优;请假天数累计达到20天以上或缺席活动次数达1/2者,本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请假天数累计达到30天以上或缺席活动次数达2/3者,将职称晋升时间推后一年。

5、教研室教师没课可以不坐班,但应按照学校、学院、教研室的规定和要求准时参加各种教学、科研、党务及会议等活动,算正常上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每请假一次计为半天事假;迟到或早退两次,计为一天事假;每次无故不参加活动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计为两天事假。

6、教职工在上述假期内所扣工资是指本人职务工资、津贴和北京市补贴。院内岗位津贴按《首都体育学院院内岗位津贴分配办法》的规定扣发。

7、教职工请假外出,所承担的课程原则上应由本人调整后继续完成,如需他人代课,必须提前三天请假,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

8、教师教学工作量全年累计应不低于教研室年度平均工作量。工作量不足,低于全年平均工作量1/3者考核为不合格,根据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三、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一天以上,须提交书面申请。请假3天以内由教研室(办公室)审批;请假15天以内,由学院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15天以上,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备案。

2、教研室(办公室)负责人请假,由学院领导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按照学校关于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规定执行。

3、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及时打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凡请病假者必须出具学校医务室或医院诊断证明,无医院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

四、请假纪律

1、学院、教研室(办公室)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可同时离岗外出。

2、请假经批准后,须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

3、教职工请假离岗期间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教研室(办公室)应将教职工请假离岗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并按要求上报。

5、教职工不论何种原因请假离岗,假期满后须立即返校工作,并向学院相应部门报到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工作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