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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传播学院关于课堂教学请假(学生)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11-16

为规范课堂考勤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依据首都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首体校字【2013】75号)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关于学生缺课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我院学生请假的程序及要求。

学生上课请假需在规定时间内经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共同批准方可生效,且在规定时间内凭有效资料完成销假,对于不符合程序和要求的请假及销假统一按旷课计入学期总旷课时数。对于旷课总时数(一学期)达到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首体校字【2013】76第十五条规定时数的,经学院核对和学生本人确认签字按规定进行处理。


1、关于迟到

学生上课迟到累计三次计一次旷课,其他附带处分由任课教师把握。

2、关于事假

除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学生需在上课前一天向辅导员请假,并最迟于上课前向任课教师请假获批后,同时于一周内(最迟下次上课前)向任课教师提交有辅导员签字的事假条方可计为事假,不符合程序和要求的事假均按旷课计。

3、关于病假

学生最迟需在上课前向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口头请病假获批后,并于一周内(最迟下次上课前)带齐有效的病假资料(含正规医院的挂号条、医生处方单、缴费单据、病假条或者学校医务室开具的病假条)找任课教师销病假,不符合请假程序和要求的病假均按旷课计。

4、关于公假

学生最迟需在上课前向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口头告知,并于两周内带着学校相关部门的公假通知找任课教师销假,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销假手续的按旷课计。